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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糾紛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環境糾紛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一、環境糾紛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環境糾紛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根據這款規定以及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衝突的適用規則,環境行政複議的一般期限應爲60日,如果今後環境法律規定申請複議的期限超過60日的,則從其規定。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和相關環境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環境行政複議:

1.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強制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環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4.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5.認爲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6.認爲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7.認爲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環境保護行爲(如責令其重新安裝或使用防污設施、責令其限期治理等);

8.認爲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費用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環境行政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行政複議是必須要作出了行政的結果之後才能實施。一般對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內進行申請,如果有需要延長的情形,那麼就需要有合理正當的理由,這樣行政複議機關才能受理自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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