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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前置的规定

工伤仲裁前置的规定

工伤仲裁前置的规定
仲裁前置的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愿意。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以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三、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肯定已经知道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的相关情况了,就是说在劳动争议诉讼之前要先进行仲裁,仲裁不服的在进行起诉。其实这也是为了大家着想,是为了进一步的节省大家的时间。不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有例外情况,在上面已经讲过了,希望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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