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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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一下,国土局是不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综上所述,市国土资源局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单位,对所作的行政复议不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hans/guwen/falv/4z8ok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