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法律 关注:1.47W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定罪量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标签: 诉讼仲裁 滥用 定罪 治安管理 职权 量刑 证券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hans/guwen/falv/0w0zg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