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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割合法吗?

宅基地使用权割合法吗?

宅基地使用权割合法吗?

在农村,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时常发生各种纠纷,大家都想要知道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合法吗?法律上对此的规定是什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处理的呢?今天本站的小编对此问题分成了如下三种情形进行讨论,希望大家能得到一些帮助。

一、关于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有以下两种意见:

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 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市场交易,且无法评估作价补偿,因此不能分割。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割。

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较妥:

(一)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按成员户为单位在农村集体组织内分配的,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但是,双方在离婚后,其结合所产生的家庭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的存续基础也不存在了。

(二)不会影响权利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在原有共同使用主体之间分割并不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等。在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并未变更,张某与李某仍是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双方只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等进行了具体化和特定化,并不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三)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评估作价等,但是双方在离婚时可依意思自治选择划分各自使用面积、协商折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

二、 分家协议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是否有效:

1、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以家庭即一户为单位,经向人民政府申请,审核,批准后,合法取得拥有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是这个家庭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并不是该个人的独自使用权,而是对该家庭以户为单位的使用权。农村村民一家在此宅基上以其积累的家庭共有财产建造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家庭成员对此房屋是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当家庭财产需要分割或继承时,家庭成员拥有平等分割和继承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

2、分家析产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基础通常是依据各共有人对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自由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3、对家族合法拥有的宅基使用权以及宅基上的房屋进行分割,是家庭内部成员自由处分合法私权的结果,划分的结果如果不改变家族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宅基地变更制度,因此不论各家庭成员现在是否为农村集体成员,只要不改变家族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有的大家族宅基使用登记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各家庭组成员在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内依据家族财产分割协议获得的私权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个别家庭成员在该分家协议不存在违法、欺诈、胁迫和其他重大原因导致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片面的主张分家协议无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当遗产分割:

除当事人作过相关协议外,法律上也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成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

在当前农村,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作为公民遗产分割的问题,存在争议。比如,有的子女在城市工作,其父母在农村去世后留下房子,该房子一旦倒塌后,子女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建造房子?

随着子女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也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其死亡而消灭,因此无论是子女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现在农村存在这种现象很普遍,如果父母都已去世,但房子还存在,子女继承了该房子后,一旦遇到动迁,就可对动迁补偿费进行分割,而许多矛盾就是发生在如何分割补偿费上。但是,如果父母留下的旧房子一旦倒塌或子女自行拆除,子女再想翻建的话,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

从以上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或者意见来看,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分割是否合法的问题还是不太一致的,但是肯定的一点是,子女为城市的,想要对已过世的父母遗留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显然是不行的,而其他情况建议您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您也可以在本站的网站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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