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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合作双方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这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合作模式。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另一方以资金出资入股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该种合作模式的优点是责、权、利明确,不易发生纠纷;但也存在缺点,主要是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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