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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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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而如果是诉讼离婚,一般法院会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定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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