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XX公司与高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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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京XX公司。地址:任丘市苟各庄镇东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XX。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原告京XX公司诉被告高XX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00元(已履行完毕)。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张莎莎
人民陪审员陈天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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