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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追诉时效

医疗事故的追诉时效

医疗事故的追诉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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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137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身体健康的原因是医院的侵权行为。”
刑法第88条还规定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在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2款又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空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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