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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相关概念介绍

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律师费是指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律师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费用,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三、医疗纠纷的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四、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五、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2、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 2500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 4-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 3-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2.5-5%

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 2-4%

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1.5-3%

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 0.7-2%

大于1亿元 0.5%

(二)计时收费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五)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我们可以知道,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分为计时和计件两种类型。具体的费用还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有关。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当我们遇到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一定要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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