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再鉴定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再鉴定

医疗事故的发生,人们首先想到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人们对医疗事故第一次鉴定不服的时候,于是会申请第二次鉴定。那么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再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本站小编为你解答。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再鉴定

一、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条例,当事人有权进行两次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事故在鉴定的申请程序

1、首先对初次鉴定的医学会的鉴定提出不服。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2、在受到鉴定结论的15日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

3、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与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书一起提交给省级医学会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

三、有关医疗事故再次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中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再次申请,申请人一定要注意,再次申请有东西是与第一次不同,再次申请的部门为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再次申请依然要提交鉴定的材料且还需要将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书提交。申请人必须是在表示不服第一次鉴定的情况下申请,不能随便的就申请。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用。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到我们本站平台与我们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标签: 不服 医疗事故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yiliao/yiliaojianding/w5r7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