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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1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1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1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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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五十七条 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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