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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上述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该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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