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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也有权请求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三)受欺诈、胁迫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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