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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区别

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区别:

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2)、依据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法律与行政法规在立法权限的效力上虽然存在从属关系,但是,法律与行政法规在立法事项上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

但是,根据立法法第56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特别是立法事项并不完全从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宪法第89条所规定的国务院有权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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