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行政 >行政复议 >

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管辖

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管辖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zheng/xingzhengfuyi/p615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