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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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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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规定
行政复议管辖规定: 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3.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zheng/xingzhengfuyi/1pe0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