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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对环境污染行为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对环境污染行为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对环境污染行为有哪些规定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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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对环境污染行为有哪些规定

你好,你咨询的环保行政处罚时限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们为你提供的环保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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