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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行政听证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一、行政听证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行政听证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遵循仲裁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活动。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量的经济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都通过行政仲裁。《仲裁法》通过后,行政机关主管的仲裁绝大部分交给民间仲裁委员会。(国家职能社会化的又一体现)其实际上是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仲裁以双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而原来的经济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另一方就必须接受仲裁。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终局的。

行政机关遵循仲裁程序,解决民事之间的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仲裁。经济合同转移,劳动合同争议都需要通过行政仲裁来解决。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都交由民间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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