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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十项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十项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十项原则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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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救济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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