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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做出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有什么?

1.抚恤金。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这里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和有关补贴。

3.社会救济、福利金。这里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以及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这里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5.社会养老保险金等。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包括抚恤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社会养老保险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其中,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包括军队、政府的离退休干部每个月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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