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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当公民发生冲突时一般都会进行和解和民事协商来解决纠纷。而民事协商的过程则需要进行充分的民事调查。民事调查也需要向有关部门递交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那么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2013.1.1)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该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多方面进行了解释。对于当事人和取证人的权责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调查的流程与细节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调查的期限时间也有所限制。以上即为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大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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