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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不足可以作为民事的证据吗?

刑事证据不足可以作为民事的证据吗?

一、刑事证据不足可以作为民事的证据吗?

刑事证据不足可以作为民事的证据吗?

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1、审查立案阶段

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作何处理,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被害人对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人一样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亦可同时建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

2、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两个条件。而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显然人民法院不应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在自诉人补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

3、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环节。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的行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立案时发现证据不足,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给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明确的书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方式不当,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此时我们也是需要及时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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