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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一、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可能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管此时的职务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检察院发现的遗漏罪(新罪)行一并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职务犯罪都有哪些?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

2)滥用职权;

3)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是发现了职务犯罪,但不确定罪名的,需要将案件退回给之前的公安机关,并要求再次侦查。任何在单位就职的职员,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的主体,此种犯罪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若犯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那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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