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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下列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

(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

(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条);

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

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

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较广,生活中的大部分案件都是警方负责的,但是,对于政府机制的内部的问题,警方好似无权介入的,合更多的是监察部门的处置,只要自己积极的配合有关的部门就可以处置,不过更为重要的是自己的权益保障需要在合理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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