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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一、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结论都是一罪,但过程有所不同。具体言之,吸收犯的前后两罪往往具有必然伴随的关系,但事后不可罚则不具有这一特征。例如,盗窃财物后继续私藏、持有该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系吸收犯(盗窃罪吸收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虽然也只是成立盗窃罪一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在我国大体上属于吸收犯。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枪支的行为,属于吸收犯,也可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是什么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在处理判决的时候,某犯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要根据相关的罪名,以及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来进行判断,还要根据相关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审核,避免在判决的时候出现用错了法律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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