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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认罪能否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在法庭认罪能否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在法庭认罪能否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案情发展以及量刑的因素。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是有可能对其从轻进行处罚的。但是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良好,大家还是存有疑问的。被告在法庭认罪能否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本站的小编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解答。

被告在法庭认罪能否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

一、如何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规范“认罪态度”之标准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大家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是否良好要考虑其认罪的时效性、认罪的积极性,以及认罪给案件侦破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如果确实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悔过的意愿的话,是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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