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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刑规定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刑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刑规定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刑是可以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区分本罪与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门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主体、客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客观及主观方面上则有明显的差别。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其二,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可以表现为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过其积极的行为去违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售发票是必须要获得国家的批准才能实施,如果利用职权非法的实施此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税务法的规定,而且也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条款,只要造成重大损失者必定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轻者处五年以下重者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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