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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该如何认定?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该如何认定?

一、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该如何认定?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该如何认定?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二、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也可以指单位。

(2)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动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个有机的犯罪整体,共同造成犯罪结果。

(3) 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是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的区别

由于实行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对二者的区分事关对刑事犯罪的准确认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准确区分意义重大。

(一)“实行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又叫共犯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开始实行犯罪或者犯罪过程中各实行犯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共同实行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共犯只承担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全部责任由各实行犯共同承担。

(二)区分二者的基本方法

区别行为过限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方法是:看实行犯之间就新的犯意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进而形成一个新的共同犯罪故意。实行过限实质上是一种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不一致问题。如果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实行犯根本不知情,则判定预谋外的犯罪行为系实行过限行为。如甲、乙商议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临时起意将女主人强奸。对于乙的强奸行为甲并不知情,乙的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事前无通谋的犯罪实质上是共犯之间意思联络一致。对于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如果其他实行犯知情,除非其具有明确或者有效的制止行为,否则应当认为实行犯之间在实施犯罪现场进行了犯意沟通,其他行为人对实行者的行为予以默认或支持,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当预谋为概括的故意时,只要实行犯的行为属于约定的犯罪,仍然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仅对实施犯罪行为有约定,但对具体的侵害对象、结果等内容不明确。常见用语如“教训一下”、“帮忙摆平”、“弄点钱花”等。这些言语内涵和外延非常模糊,据此只能确定一个大致的故意内容。在不同情境下,不同的人听来,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歧义。只要实行犯的行为属于约定的犯罪,行为结果在约定的范围内,仍属共同犯罪行为。至于对象多寡、结果轻重,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如甲与乙预谋“教训一下丙”,在实行过程中,乙持刀将丙捅成重伤。由于二人事先只对犯罪存在模糊的约定,因此无论造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甚至伤害致死,均在约定的范围内,符合各共同犯罪人的意志,二人均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

认定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后,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行为认定正犯或者从犯。由于不同的犯罪情节,对于共同犯罪的正犯的刑罚一般要重于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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