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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与状态犯的区别是什么?

即成犯与状态犯的区别是什么?

一、即成犯与状态犯的区别是什么?

即成犯与状态犯的区别是什么?

1、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2、即成犯:“继续犯”的对称。又称“即时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为或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

依据犯罪行为完成后的状态所分的犯罪类型。例如杀人罪,行为人把人杀死以犯罪即告结束,就是即成犯的适例。与状态犯不同,状态犯以行为结束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为基本特征,即成犯则以其行为结束即告既遂为基本特征,而不论不法状态是否处于持续中。

成犯有时与状态犯出现交叉情况,即犯罪既是即成犯,也是状态犯,如盗窃罪就同时属于这两种犯罪类型,也就是说,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后,犯罪即告既遂,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也处于持续中。

3、状态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继续存在。

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以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可以继续存在一定时期,因而属于状态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状态犯是犯罪行为完成后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二、概念的界定及区分的意义

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之所以普遍承认这种分类,无非是因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化的妥当的解决。为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类的基准;二是分类的意义;三是如何具体贯彻、体现这种分类基准。

关于即成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随着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出现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犯罪也告既遂,之后,该侵害法益状态与行为人无关地继续存在的情形,杀人罪、放火罪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也终了,而且法益也随之消灭,如杀人罪。

综上所述,关于区分继续犯与状态犯、即成犯的意义,大多认为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中途参与的共犯成立范围、溯及力即跨法犯时间效力问题的处理,以及案件管辖即犯罪地的确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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