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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责任

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责任

一、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责任

吸毒引起的精神病是否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神经病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民法典》第l3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精神病人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不是精神病一定要做司法鉴定,只有司法鉴定收据的数据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做第二次鉴定,司法鉴定是先收费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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