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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倒卖军用物资罪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倒卖军用物资罪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倒卖军用物资罪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倒卖军用物资罪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之中并没有对倒卖军用物资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规定,具体来说,满足了以下要件之后,公安机关就会立案处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二、倒卖军用物资罪的处罚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任何获得了生产军用物资的单位,在完成生产任务之后,只能将这些物资售卖给制定的军事部门,不得擅自售卖给民营等企业,也不得擅自扣除一部分的军用物资。任何单位若是违法了这些规定,那么单位内接触到军用物资的职员都有可能会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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