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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

二、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不报或瞒报安全事故,只能导致贻误抢救时机,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事人如果是在领导的授意下谎报或不报安全事故的话,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但授意工作人员不报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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