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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中明确了哪些内容?

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中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中明确了哪些内容?

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中明确了哪些内容?

在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中明确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谓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对此,《解释》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中“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

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两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对定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也表明了对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会从重处罚,表明了打击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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