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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 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客观方面都有改变武器装备(枪支)原有用途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所侵害的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

2、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变枪支的编配用途,其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行为仅限于出租、出借枪支,且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为犯。

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属于故意犯罪。

在具体案件中,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可能出现犯罪竞合的现象,即军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变枪支的编配用途。由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构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鉴于行为人是军人,故可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

涉及到武器装备的使用是基于军队作战相关规定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首先对是否构成了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的事实进行合法的界定,另外还需要对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或者过失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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