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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有没有因炒房入罪的?

刑法里有没有因炒房入罪的?

一、刑法里有没有因炒房入罪的?

刑法里有没有因炒房入罪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没有相对应的罪名。所以,不构成犯罪

判刑,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具备该条件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不能判刑。

二、行为分类

目的不同的炒房团和炒房者其炒房行为方式也必然不同。炒房的主要目的是获利,因此如何获利,应成为划分炒房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从牟利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炒作房屋的行为:

一是通过团体购房,以团购形式增强和开发商谈判的能力,压低价格整体买入,之后再以零售价格获得回报。它类似于商品买卖中的批发与零售,其购房的目的是赚取零售时的差价。

二是通过新闻炒作、散布、传播消息等手段形成屋价上涨的假象,造成虚假的供求不平衡,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再通过房地产交易获取利润。这与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市场信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密切相关。一些媒体、开发商为牟利而联合炒作,也让这种行为屡能得逞。将市场即将发生变动的意思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是这种行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它的行为特征和目的与证券市场中恶意散布、制造虚隔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类似,并违背《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应当用法律对其进行制约。

三是虚假交易。包括开发商的洗售行为以及炒房团的相对委托行为。开发商的洗售行为是指开发商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由其内部人员或雇佣外部人员,以炒房者名义通过虚假交易制造房地产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房产投资。其手法是开发商先预售或销售部分商品房(期房),由预先安排好的同伙(炒房者)配合买进,继而退还开发商,取回价款。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改变实质所有人而对同一商品房(期房)卖出后又买回的操纵行为。所谓实质所有权人是相对于名义所有权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尽管商品房(期房)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资金购买的商品房(期房)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该商品房(期房)的权益的人。他们的行为或许会在开发商和炒房者的产权登记上发生移转,但事实上依然是由开发商控制与支配,这种情况下只是名义所有权的转让或名义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属于转移实质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与《证券法》中的操纵市场行为中的洗售(washsale)十分相似,也称为“冲洗买卖”。四是一些炒房团(包括个别炒房者)以实际交易操纵的方式炒高房地产。炒房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买进某一楼盘,使散户产生错觉,误以为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盲目跟进;而炒房团趁机抛售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方式类似于证券法的实际交易型的操纵市场行为。

结合对炒房团特征与类型的分析,以第一种方式炒作房屋的应视为一般性炒房,以第二、三、四种方式进行房地产炒作的应视为违法性炒房。同时这三种行为也是炒房团(炒房者)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集中表现,它们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无论是炒房团还是一般炒房者,只要有第二、三、四种行为的,都应当制定相应法律,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即认为一般炒房团及其炒房行为是具有合法性,采取实际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操纵市场的炒房团及其炒房行为应认定违法。

综合上面所说的,炒房一般不是没有违法的行为,但是属于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炒房会让一个城市的屋价越涨越高,而使需要购买房产的人更加困难,所以,各个城市一定要克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稳定好屋价,才能让需求的人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

标签: 刑法 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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