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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中介绍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拐卖儿童罪中介绍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拐卖儿童罪中介绍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拐卖儿童罪中介绍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拐卖儿童罪中介绍人会受到民事以及刑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 1款所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个量刑档次: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儿童,有6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儿童的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

一般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4、注意划清拐卖儿童罪与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后者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这种行为也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前者是拐骗、出卖儿童;后者是将儿童介绍给他人收养。

(2)前者一般没有经过儿童家长的同意;后者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

(3)前者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所获的利润是被害儿童的“身价”;后者是将儿童介绍给他人收养,索取“介绍费”。

5、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此外,有的行为入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6、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

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拐卖儿童在我国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只要被他人拿着相关证据到公安局机关进行举报之后,警员一般都是会即刻开展案件的侦查的,此后在逮捕了拐卖儿童规定犯罪主体以及中间介绍人之后,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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