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

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要件: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

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该条明确规范了自认制度,已构建起我国自认制度的框架。由于学者认识个性的差异,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认识,关于自认也是如此。

二、自认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促进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

从诉讼模式的角度看,自认制度的模式环境应当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国目前的诉讼体制环境还不是自认制度所要求的制度环境,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局限于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从诉讼观念的角度看,自认制度存在的观念环境是当事人之间私权纠纷的解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在我国的诉讼观念之下,是不能容忍当事人对事实左右的,只允许法院对事实有自由裁量。自认制度的核心是自认对法院有约束力,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仅限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和调查。确立自认制度,有助于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调查功能,凸显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利,从而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自认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免除了当事人对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这样,原本必须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证据、质证、认证等环节被简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证明的环节和费用,缩短了诉讼的周期,降低了当事人和法院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第三,有助于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导中国民事应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依归。实际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真实性诉求是要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的,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诉讼理论开始倾向于追求法律真实。确立和完善自认制度,事实上是追求法律真实。自认对法院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该事实真实性,即不因为双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或认识的一致性而使该事实具有一般真实或盖然真实性,而是源于民事诉讼中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官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视为真实,而不需要调查该事项是否真实存在。

自认的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也比较常见,自认可能是发生在一瞬间,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上这五点法院才会认定自认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其实,当事人自认的这种做法是有利于简化相应的诉讼程序的自认,并不一定会承担败诉的结果,反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对双方可能都是有好处的。

标签: 自认 要件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shi/xingshifanzui/0kdp9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