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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判刑是怎么规定的?

未成年人盗窃判刑是怎么规定的?



未成年人盗窃判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未成年人盗窃判刑是怎么规定的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依法判刑。不满十六周岁犯盗窃罪的,一般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款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

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未成年人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⑴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⑶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因此,未成年人盗窃,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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