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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吗?

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吗?

一、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吗?

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吗?

1、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伪基站通常安放在汽车或者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推销等垃圾短信。

伪基站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以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2、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不构成犯罪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3)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3)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不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具体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判断:

(一)若是在未经批准设置伪基站,并利用伪基站、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就违法了,此时会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1)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2)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3)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4)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5)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因发布广告的需要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三套以上,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1、《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2、《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任何人都不得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形下设置通信基站,而这些没有被批准就设置的通信基站就被称为是伪基站,这种设置行为已经违法,若明知基站属于伪基站,依旧将伪基站销售出去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标签: 基站 违法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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