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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偷越国境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否一样?

组织偷越国境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否一样?

一、组织偷越国境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否一样?

组织偷越国境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否一样?

组织偷越国境罪和开设赌场罪是不一样的,因为两者的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就是量刑方面都是有不一样的规定。不法人员为了攫取非法巨额利益,有的打着国(境)外赌博合法的幌子,依托境外赌场,大肆发展我境内人员成为赌场代理,通过代理组织我境内公民出境赌博;有的将网络棋牌类软件、APP进行包装,以娱乐、返利等形式,招赌、吸赌,诱骗他人一步一步走进赌博的圈套。同时,因为赌博行为发生在境外,或者在网络上以娱乐、游戏的名义招赌、吸赌,犯罪形式更为隐蔽,也给司法机关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带来困难。

二、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偷越国境的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三、偷越国境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组织偷越国边境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违反我们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状况之下,这侵犯到的是我们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当时开设赌场罪的话,虽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侵犯的是属于一种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两者存在着显著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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