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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间限制

司法鉴定时间限制

司法鉴定时间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当出现交通事故等带有伤亡性质的事项时,通常需要作司法鉴定,用来确定下一步的具体事项应该怎么进行。因此,为了事件的顺利进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便是本站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司法鉴定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1、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 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有着明确规定,为加快整个事件的进程,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会在签订协议之后的一个月内给出回复,最迟不会超过2个月,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便是本站小编为您作出的回复。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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