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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组建后侦监部门批捕权有吗?

监察委组建后侦监部门批捕权有吗?

监察委组建后侦监部门批捕权有吗?

一、监察委组建后侦监部门批捕权有吗?

没有,监察法高度重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应当强调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没有批捕、公诉等权力。

北京市一年多来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监委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监委绝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没有增加新的权限。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没有超出此前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使用的权限,也远小于新加坡等国家的反贪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权限。

二、监察委可不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罪

监督委员会是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类刑事犯罪的,这上监督机关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但是监察委是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侵占罪是国企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的据为己有。若是数额比较大,在六万元以上,监察委一旦发现可以办理。违法的涉案人员会被没收财产和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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