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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书面传唤条款有哪些?

关于治安书面传唤条款有哪些?

关于治安书面传唤条款有哪些?

关于治安书面传唤条款有哪些?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对象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治安传唤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证人、被侵害人和其他人员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尽管证人的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如需证人或被侵害人配合调查的,也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不得使用传唤措施。即使公安机关在调查时,遇到证人或被侵害人的拒绝,仍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从当代法制的角度出发,治安传唤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正如《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前规定的拘传对象为被告人,在修订后规定的拘传对象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样,应当认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裁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目前该条例规定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这只是当时立法现状所决定。应当相信,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修订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改变。

在此,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注意的是,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当场发现”、“有人指认(举报)”或“有较充足的证据证明”等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凭民警的随意猜测、主观臆断上,对于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就不得适用治安传唤。

二、关于治安传唤的主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且一般来说,除了口头传唤外,书面传唤应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但现在有的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自己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队员、联防队员、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并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甚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三、关于治安传唤的方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方式有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三种。这三种传唤方式适用条件各不相同。

(一)关于口头传唤。依法规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通知其到案,而不必使用《传唤证》。通过口头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或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口头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并说明传唤的理由、时间、地点和目的,即使民警着装执行传唤任务时,被传唤人要求出示有效证件的,民警也应出示而不得予以拒绝,绝不可以一到现场就不问情由强制抓人。

值得探讨的是,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中的“当场”的理解问题,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现场,即被公安人员所发现。但这存在一个问题,即当时在现场未发现该行为人,而后在另一时间、地点再发现此人时,是否属于“当场发现”。如某地治安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某夜总会陈某正在嫖宿暗娼。民警赶至现场时,陈某已离去,只查获暗娼张某。第二天,治安队民警在街头巡逻时,突然发现陈某。

在这种情况下,民警是否可对陈某实施口头传唤?如依照前面所提观点,就不能实施口头传唤,而必须等民警到治安队开具《传唤证》后,才能再来传唤。而到此时,陈某早已离去,案件难以查破,陈某可能长期逍遥法外。故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更好地查破案件,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应当包括“案发现场”和“当面发现”这两种情形。但由于当前没有对“当场”作出的权威解释规定,这就需要《条例》的有权解释机关尽快对“当场”作出有利于公安实践工作的司法解释。

(二)关于书面传唤。依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书面传唤需使用传唤证,使用传唤证须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由执行人员采取先期送达、留置送达或随传到案等方式进行传唤。

但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不管条件如何,以口头传唤来涵盖所有的传唤,走捷径、图省事的问题;二是为了“应付”法律的规定,对那些必须进行书面传唤的人,采取先进行口头传唤,待被传唤人到案后再要求其填写《传唤证》的方式,这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传唤,等等这些,都是公安机关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值得指出的是,有的人认为,“除口头传唤涉及的范围,对其他条件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均应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这种观点,没有对口头传唤的条件作出正确的理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这里只是讲“可以”,而不是“应当”。由此可见,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书面传唤,这其中,既包括可以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人,也包括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即采用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书面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以治安为理由对嫌疑人或者是证人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传唤。治安传唤对保障公共治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我国正在努力的完善该项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到相关破坏。

标签: 书面 治安 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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