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怎样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怎样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怎样撤销?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怎样撤销?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根据案情与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在我国适用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比如说由于身体方面的状况,需要进行监视居住,一旦这种情况消失了,就需要解除监视居住,并且监视居住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最长当然是不能够超过六个月的,具体的解除方式,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进行审核。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shi/qiangzhicuoshi/eozo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