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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到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传唤到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传唤到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传唤到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传唤到案时间的规定是进行拘传的话,时间连续是不能够超过12个多小时,因为这样的一种连续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非常不好的手段,而且相关的传唤到案必须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在当代社会,不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法当中,对于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都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比如说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间是有一个严格的限制的,是不能够连续超过12个小时,否则就涉及到程序违法。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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