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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阶段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审查批捕阶段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审查批捕阶段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审查批捕阶段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属于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日,第二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四日,第三种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为三十七日。

第二,因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应是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顺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十天的拘留期限,但是应在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3日以内不能提请,只能延长拘留期限。

延长拘留期限,实际上是延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由于公安机关处在刑事诉讼的前阶段,源于习惯操作,如果认为延长拘留期限只能在执行拘留后3日之内基础上延长,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认识出现了错误。所以要纠正这种观点。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审查批捕的时间在人民检察院接收到申请之后,一般会在七日之内进行审理。对于批捕的时间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也可以进行延长,申请批捕时间延长也需要向当地检察院进行申请。对于需要逮捕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一般也会在三日之内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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