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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工作中,不少人都曾遭遇过诈骗罪,此时如果诈骗既遂的话那么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还是比较大的。而这个时候,一旦抓住犯罪分子,那么就是要进行相应处罚的。不过我国各地对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有点不同。下面本站小编带来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沈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严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千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百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万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千人次的;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百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诈骗次数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8、需要说明的事项

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的、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小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对诈骗罪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实际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则可以对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罚。如果被控诈骗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争取宽大处理。本站网站为您推荐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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