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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止审理申请

劳动仲裁终止审理申请

劳动仲裁终止审理申请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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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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