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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有关民事诉讼中举证规则,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应当遵守以下条例: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一、不论是原告起诉还是被告反诉,只要有一方提起了诉讼,那么就要有相关的材料来证明;

二、对于需要上诉或反驳的事情有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无法支撑所要陈述的事实,那么举证人便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举证之时法院需要向当事人阐明与举证相关的一些事项,以便当事人在期限内更好的完成举证;若当事人没有办法自行收集证据,则可以向法院请求收集证据;

四、有以下相关的侵权诉讼的,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与专利有关的侵权问题,则由涉嫌侵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由危险作业而导致的侵权诉讼以及因为环境引起的损害问题,均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3.由一些不确定因素像是建筑设施倒塌等造成的诉讼,若要证明受害人没有过失,那么由其所属人或者是管理者进行举证;

4.由动物(只说饲养)造成的侵害,则由与动物有关的人员负责举证责任;

5.由于产品缺陷导致的问题,由生产者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承担举证责任;

6.由于几人共同导致的损害,则由实施人承担举证责任;

7.医疗行为的侵权行为,由相关的医疗机构来证明所造成的过失与医疗行为没有关系来进行举证。

五、有关合同事件的,由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承担对合同变化事实的举证责任,如若对当时合同履行义务有异议的,由具有履行其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代理权有异议的,由主张有权力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来确定哪一方进行举证的,则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以及综合了各种因素来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

八、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承认,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

若一方当事人在经过审判人充分说明之后仍然持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态度,那么视为承认事实;若是经过委托代理,那么委托代理的态度即当事人的态度,未经受理的代理除外;审判时当事人在场,代理人承认事实不否认的,也视为承认该事实;

九、有需要举证的那么就有不需要举证的:

1.人尽皆知的事情;

2.规律及定理;

3.由生活经验或者相关法律及规定能够推出的;

4.由法院判处生效的事实;

5.由仲裁机构决定生效的;

6.由相关有效的文书证明过的。除了第二项以外,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的话也是可以的。

十、向法院提供证据的,需要原件,如果自己没有能力保存的,则可以向法院核对没有异议的复制品;

十一、对于一些外来的东西,则需要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二、提交的外文文件应当有中文译本;

十三、涉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等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十四、当事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材料的来源以及内容也要有简单的说明,签名、盖章等都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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